人身保险监管制度交叉-人身保险的监管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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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
保险市场正确需求不足和错误需求泛滥同时并存。
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批准的代理险种,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保险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其它险种。
保险业监管的手段包括
保险业监管的手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现场检查:监管机构可能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人员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等相关资料,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情况。
公示监督: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直接监督管理,而是将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状况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保险人的经营状况,自己作出独立判断的选择。 (2)原则监督:是指对国家制定指导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这种监督形式也不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
保监会将引导人身健康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取相应解决措施。
凡声科技是一家浙大系、阿里系的互联网创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科技进步。
随着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愈加突显,它不仅推动保险业的持续发展、促进监管政策落实,还可以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培养保险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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