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关于规范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55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及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文章信息一览:

人身险基本服务规范

④ 3日: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保险条款和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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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可选年领或月领,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果被保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符合条件的话,分别给付合同基本保额的100%、5%。

保全定义: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适用范围:本公司签发的个***身保险合同。

《承保要点》《理赔要点》中均新增了增值服务专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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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资金运用有哪些规定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3、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产品管理

1、一)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二)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2、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3、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4、最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还规范了意外险销售、财务及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该标准有效杜绝了中介机构所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及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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